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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锐特(605116):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布时间:2023-08-20 12:04:47 作者: 新闻资讯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聘任的,为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法律服务的发行人律师,于2023年6月27日为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2023年7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491号《关于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审核问询函》提出的有关事项做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的声明以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申报材料,1)企业主要从事特色原料药和医药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用于“308吨特色原料药及2亿片抗肿瘤制剂项目(一期)”、“年产300KG司美格鲁肽和20吨帕罗韦德原料药生产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年产3亿雌二醇/雌二醇地屈孕酮复合包装片和3亿多替拉韦钠片生产线建设项目(一期)”及补充流动资金;2)截至目前,公司已完成司美格鲁肽产品中试,杂质研究和成品方法学验证;2023年5月,公司与浙江和泽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泽医药”)签署协议,委托和泽医药按公司要求做醋酸阿比特龙片的开发工作;雌二醇/雌二醇地屈孕酮复合包装片的研发处于处方工艺优化阶段。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与单位现在有业务及产品的区别与联系,前次募投项目与本次募投项目的主要区别与联系,是否存在重复建设情形,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的主要考虑及必要性;(2)结合目前公司主要产品销售及产能利用率情况,竞争对手产能及扩产安排,意向客户或已有订单,公司在技术、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储备情况,募投项目各项产品目前研发进展情况等,说明公司本次新增产能的合理性及消化措施;(3)本次募投项目涉及产品后续申请上市尚需履行的具体程序及目前进展,并说明后续上市获批和商业化是否存在不确定性,请充分提示相关风险;(4)说明公司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本次募集资金是否投向房地产相关业务,公司主营业务及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涉及限制或淘汰类产能。

  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问题(4)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涉及房地产相关业务,亦未持有房地产开发相应资质

  根据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书面确认,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均不涉及房地产相关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化学药品原料药、化学药品制剂、化学原料和化学制 品研发、制造(以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 学品)及相关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售后服务及仓储; 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销售; 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 需的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药品进出口; 药品批发;药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 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化工产 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进出口代理;销售 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药品进出口; 药品批发;药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 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化工 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进出口代理;销 售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一般项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 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 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采购代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药品生产。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件为准)。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 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药物临 床试验服务;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化工产品销售 (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 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人体干细胞、基因诊 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 良品种)许可项目:药品生产;生物农药生产;保健 食品生产;化妆品生产;药品进出口。(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 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发酵过程优化技术研发;生物 化工产品技术研发;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会议及展览服务;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 品);日用化学产品销售;化妆品批发;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化学药品原料药、化学药品制剂、化学原料药及化工 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及相关技术 的进出口业务

  化学药品原料药、化学药品制剂、化学原料药及化工 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及相关技术 的进出口业务

  许可项目:药品委托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软件销售;软件开发;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 医疗器械销售;科技中介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技术推广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仪器 仪表、通讯设备、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市场主 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 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 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 列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该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发行人及控股公司所属行业为“C27 医药制造业”,其现存业务围绕原料药、医药中间体开展,并积极向下游制剂延伸,与上述法律法规中的“基础设施、房地产建设”行人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亦不包含房地产相关业务,未实际从事房地产相关业务。

  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发行人所在地住建部门官网等网站的公开信息查询结果,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未持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不具备从事房地产相关业务的资格和能力。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及2023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收入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重大业务合同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会计师,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均为特色复杂原料药和医药中间体的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要为原材料销售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且占比极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房地产相关业务收入,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等业务。根据源道医药(苏州)有限公司、华翊博奥(北京)量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书面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参股公司均未从事房地产业务,营业收入中亦不包括房地产业务相关收入。

  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具体投向不包含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具体如下:

  年产300KG司美格鲁肽和20吨帕 罗韦德原料药生产线及配套设施 建设项目(一期)

  年产3亿雌二醇/雌二醇地屈孕酮 复合包装片和3亿多替拉韦钠片生 产线建设项目(一期)

  同时,发行人已出具承诺,“本公司不具备房地产相关业务资质,不会将这次募集资金投向房地产相关业务,本次募集资金在补充流动资金时亦不会投向房地产相关业务。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使用”。

  三、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涉及限制或淘汰类产能

  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特色复杂原料药和医药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308吨特色原料药及2亿片抗肿瘤制剂项目(一期)”“年产300KG司美格鲁肽和20吨帕罗韦德原料药生产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年产3亿雌二醇/雌二醇地屈孕酮复合包装片和3亿多替拉韦钠片生产线建设项目(一期)”及补充流动资金。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本次募投项目均属于“C27 医药制造业”。

  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第十三条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目录组成。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修订),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本次募投项目均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

  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和促进医药产业发展的政策,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本次募投项目符合该等产业政策文件,具体如下:

  到2025年,卫生健康体系更加完善,中 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逐步健全,重 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应对能 力显著提升,中医药独特优势进一步发 挥,健康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人均 预期寿命在2020年基础上继续提高1岁 左右,人均健康预期寿命同比例提高。

  到2025年,主要经济指标实现中高速增 长,前沿领域创新成果突出,创新动力增强,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药 械供应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国际化水 平全面提高。到2035年,医药工业实力 将实现整体跃升;创新驱动发展格局全 面形成,产业结构升级,产品种类更多 质量更优,实现更高水平满足人民群众 健康需求,为全面建成健康中国提供坚 实保障。

  到2025年,医疗保障制度更加成熟定型 基本完成待遇保障、筹资运行、医保支 付、基金监管等重要机制和医药服务供 给、医保管理服务等关键领域的改革任 务,医疗保障政策规范化、管理精细化 服务便捷化、改革协同化程度明显提升

  到2025年,全省医药产业总产值力争达 到 4,000亿元,规模进入全国各省市区 前四位。2025年全省规模以上医药企业 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 5.5%。到2025年,全省超百亿医药行业 龙头企业集团达5家以上。

  对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 药品优先纳入采购范围,所有公立医疗 机构均应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约定 采购量根据采购量基数和约定采购比例 确定,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对药品实际需 求量超出约定采购量以外的部分,优先 采购中选产品。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 制药、原研药和参比制剂不设置质量分 组,直接以通用名为竞争单元开展集中 带量采购,不得设置保护性或歧视性条 款。

  深化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制度 改革: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全面 实行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推 进构建区域性、全国性联盟采购机制, 形成竞争充分、价格合理、规范有序的 供应保障体系。做好仿制药质量和疗效 一致性评价受理与审评,通过完善医保 支付标准和药品招标采购机制,支持优 质仿制药研发和使用,促进仿制药替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第十四个五年规 划和2035年远景 目标纲要》

  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公益属性,深化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优质医疗资源 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加快建设分级诊 疗体系,加强公立医院建设和管理考核 推进国家组织药品和耗材集中采购使用 改革,发展高端医疗设备。支持社会办 医,推广远程医疗。

  加强原料药生产企业排污许可管理,严 格持证、按证排污,落实制药工业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区域执行特别排 放限值,强化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末 端治理等综合措施,做好无组织排放管 控,确保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促进仿制药研发,提升仿制药质量疗效 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更好地满足临 床用药及公共卫生安全需求,加快我国 由制药大国向制药强国跨越;加快推进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对 临床使用量大、金额占比高的品种加快 评价工作进度;促进仿制药替代使用, 将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纳 入与原研药可相互替代药品目录;推动 仿制药产业国际化,加强与相关国际组 织和国家的交流,加快药品研发、注册 上市销售的国际化步伐;支持企业开展 国际产能合作,建立跨境研发合作平台

  同时,发行人已出具承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涉及限制或淘汰类产能,本次募集资金在补充流动资金时亦不会投向限制或淘汰类产业。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将按照法律和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使用。” 综上,发行人主要经营业务及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涉及限制或淘汰类产能。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相应核查程序,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营业执照;

  4、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发行人所在地住建部门官网等网站的公开信息查询结果;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未从事房地产业务,这次募集资金不存在投向房地产相关业务的情形,发行人主要营业业务及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涉及限制或淘汰类产能。

  请发行人说明:(1)列示最近36个月受到的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包括相关行政处罚的具体事由,是否已完成整改;(2)公司业务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环保处理设施投入情况及采取的环保措施的有效性。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2条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列示最近36个月受到的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包括相关行政处罚的具体事由,是否已完成整改

  根据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的营业外支出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政府部门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浙江政务服务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发行人及控股(分)子公司最近36个月内受到的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如下:

  2020年11月8日,台州市生态环境 局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发行人 RTO废气处理设施出口臭气浓度超标,超 出了《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DB33/2015-2016)表1大气污染 物排放限制的限制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 八条的规定。

  已完成整改。发行 人在RTO系统后端 增加除雾功能,使 气液分离更加彻 底,以达到臭气排 放标准。

  2021年9月29日,杭州市滨江区应 急管理局对奥锐特杭州分公司进行执法检 查时发现:奥锐特杭州分公司在存放乙醇、 乙酸的实验室和仓库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 示标志,未制定应急预案。上述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 五条、第八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已完成整改。奥锐 特杭州分公司在相 关位置增设了安全 警示标志,并制定 了应急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发行人在上述行政处罚中未被责令停业、关闭,不属于上述规定中情节严重的情形,且发行人被处以罚款158,995元属于上述罚则中较低的幅度。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发行人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具有该裁量基准中“拒不配合”“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引起重大”等从重处罚之情形。

  此外,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4月29日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情节一般,危害后果较微,不构成重大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本局对此作出的罚款人民币15.899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综上,发行人上述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社会影响轻微,不会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依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奥锐特杭州分公司在上述行政处罚中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不属于上述规定中情节严重的情形,且罚款20,000元属于上述罚则中较低的幅度。

  根据当时有效的《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奥锐特杭州分公司所受行政处罚对应裁量基准中的最轻微档。

  此外,奥锐特杭州分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载明“安全生产领域(严重)”的行政处罚记录为0条。

  综上,奥锐特杭州分公司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社会影响轻微,不会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

  二、公司业务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环保处理设施投入情况及采取的环保措施的有效性

  (一)发行人业务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生产主体为发行人、扬州联澳和扬州奥锐特。根据发行人、扬州联澳和扬州奥锐特的排污许可证、环境监视测定报告及相关说明,该等主体业务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情况如下:

  行标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310005-2021),实际排放均值为15.03mg/m。

  注2:根据发行人排污许可证副本,发行人自2020年6月9日至2022年9月18日固废(危险废物)允许排放量为1,759.52吨/年;自2022年9月19

  日至2027年9月18日固废(危险废物)允许排放量为3,880.16吨/年。

  注3:根据扬州联澳排污许可证副本,扬州联澳自2020年12月17日至2023年2月20日氨氮允许排放浓度为 35mg/L,总氮允许排放浓度为60mg/L;

  自2023年2月20日至2025年12月6日氨氮允许排放浓度为25mg/L,总氮允许排放浓度为70mg/L。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年度报告、环境监视测定报告及相关说明,报告期内,针对所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发行人、扬州联澳及扬州奥

  锐特采取的环保措施、使用的主要处理设施和解决能力以及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的情况具体如下:

  废气经过密集管道收集后,经过一级碱洗- 二级水洗-卤素吸附等处理流程,并入 RTO 系统处理后,通过高空排放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制药工 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废气经过密集管道收集后,经过一级碱洗- 生物滴滤等处理流程后,合并入 RTO系统 处理后,通过高空排放

  废气经过密集管道收集后,经过一级碱洗- 二级水洗-RTO燃烧-一级碱洗-二级水洗等 处理后通过高空排放

  废气排气筒安装VOCs在线监测,厂界四周安装可燃气体、 有毒气体监测探头,配有超标预警装置

  公司废水经收集,经过脱溶脱盐系统+铁碳 +芬顿氧化+水解厌氧+厌氧/好氧工艺等处 理程序后接入园区污水排水管道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 标准》(GB/T 31962-201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工业企 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 限值》(DB33/887-2013)

  厂内污水总排口安装在线监测仪,对厂区的污水排放进行 实时监测,同时建立内部自测体系,以达到预警目的

  废气经过密闭管道收集后,经过旋风分离 后并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 排放。

  《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 放标准》(DB32/4041-2021)、 《江苏省制药工业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 (DB32/4042-2021)

  废气经过密闭管道收集后,经过碱洗-水洗 -RTO燃烧-急冷塔-碱洗-水洗处理后通过 高空排放。

  废气经过密闭管道收集后,经过碱洗+水洗 -卤素吸附+除水+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 高空排放。

  废气经过密闭管道收集后,经过碱洗(二 级)-水洗-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高空 排放

  RTO、卤素吸附排气筒安装VOCs在线监测,厂界四周安装 可燃气体监测探头,配有超标预警装置。

  工艺废水分质经过刮膜浓缩,脱盐后和生 活污水、初期雨水等进入废污水处理系统; 废水经过水解-厌氧-二级接触氧化处理工 艺后接入排放管道。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 标准》(GB/T 31962-201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化学合 成类制药工业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 标准》(GB21904-2008)

  厂内污水总排口安装在线监测仪,对厂区的污水排放进行 实时监测,同时建立内部自测体系,以达到预警目的

  废气经过密集管道收集后,经过一级碱洗- 二级水洗-RTO燃烧-一级碱洗-二级水洗等 处理后通过高空排放。

  《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 放标准》(DB32/4041-2021)、 《江苏省制药工业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 (DB32/4042-2021)

  废气经过密集管道收集后,经过一级碱洗- 二级水洗-卤素吸附-活性炭吸附等处理流 程后,通过高空排放。

  废气经过密集管道收集后,经过一级碱洗- 生物滴滤-一级碱洗等处理流程后,通过高 空排放。

  RTO、卤素吸附排气筒安装VOCs在线监测,厂界四周安装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监测探头,配有超标预警装置。

  废水经过蒸发除盐/蒸馏除溶剂-中和调节 池-UASB厌氧-反硝化-活性污泥法-二次沉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化学合 成类制药工业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 标准》(GB21904-2008)

  厂内污水总排口安装在线监测仪,对厂区的污水排放进行 实时监测,同时建立内部自测体系,以达到预警目的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扬州奥锐特、扬州联澳主要环保处理设施均有效运行,主要处理设施与处理能力

  根据发行人的环保支出明细,报告期内,发行人、扬州联澳及扬州奥锐特的环保投入及环保费用情况如下: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相应核查程序,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36个月内的营业外支出明细及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浙江政务服务网、发行人及子公司主管部门官网上对其行政处罚信息的网络查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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